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12]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地? 址:新余市仙女湖大道
一、违法事实
按照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联合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市重点抽查工作专班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仙女湖第二小学教学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HX2022-G129)
1、存在问题: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技术(55分)办公家具质量要求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验中心出具的委托抽检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和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