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1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MB04036193
法定代表人:陈忠武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88号青少年活动中心北楼。
一、违法事实
2024年1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开展东固幼儿园
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法正政采字〔2022〕18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设置“企业实力3所投柜机空调产品制造商获得ZZLH/T1001&GB/T27922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且证书级别八星级及以上的得2分..”,经核实,海尔空调获得的是七星级认证,格力空调获得的是十星级认证,该评分要求明显倾向格力空调,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企业实力评审依据设置“提供...连续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涉及企业成立年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8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我局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赣财法〔2016〕49号)第一条细化标准第1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