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购罚决〔2024〕2号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3491840396U
法人代表:彭恭顺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泰康中路19号
一、违法事实
根据赣州市检查组2023年12月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对你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违规“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委托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门诊综合楼标识、标牌设计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2-NK-C001)”采购公告,并编制了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文件第5页支付条款设置“质保金”,属于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
2.该项目第20页评审因素设置“要求提供拟派具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机关认为以上违法违规事实客观存在,有赣州市检查小组工作底稿以及GZSH2022-NK-C001项目采购文件为证。为此2024年3月2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款、《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69点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分。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