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7号
当事人:井冈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设及市政设施调查采购项目(井政采字〔2022〕18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评审标准技术分实施方案以“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内容编写详细合理、描述准确的为完善”、“内容编写一般、描述基本准备的为一般”,安全保密措施“满足要求”、“基本满足要求”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2.评审标准技术分安全保密措施设置“投标人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属非涉密项目,设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资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3.评审标准技术分投入人员、商务分企业荣誉分别设置具有证书7人及以上得2分、具有证书20人及以上得4分、荣获奖项20人及以上得4分作为评审因素涉及企业规模;商务分业绩得分最多得8分,业绩设置过多,商务分设置“所承接的上述项目受到业主单位表扬的得1.5分,最多得3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以上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四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综合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