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水财罚决[2024]12号)
[2024-04-12]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吉水财罚决[2024]12号)
一、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2JS2
二、项目名称:吉水县交通运输局吉水县客运中心项目
三、当事人:吉水县交通运输局
四、基本情况
1.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
2.招标文件“设备支持全景摄像机与细节摄像机互为180度夹角监控”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
3.缺少未中标人投标文件、缺少影像资料。
4.未在法定期限内合同公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8号)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吉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水县财政局
????????????????????????????????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