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6号
当事人:井冈山鑫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杜鹃广场直播大楼配套设施采购项目B包:LED显示屏(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53号B包)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1. 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结果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综合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七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