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5号
当事人:井冈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3〕34号)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红星城区一期)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3号)、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茨坪城区D-36、D-37地块)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4号)等两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一)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红星城区一期)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3号)
1.评分标准技术分工程设计目标控制方案、项目方案设计以“优、一般、不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二)被检查项目:井冈山市202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茨坪城区D-36、D-37地块)设计采购(招标编号:井政采字〔2022〕24号)
1.评分标准技术分工程设计目标控制方案、项目方案设计以“优、一般、不合理”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2.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综合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井冈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