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远县城市管理局
信用代码:11360727MB1714785J
法定代表人:谢余丰
地址:安远县欣山大道中段新汽车站对面
根据赣州市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情况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城区道路安全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XAX2022-AY-G001)中,你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的问题,如:采购项目需求(七)商务要求 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不计利息。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在“商务部分 (9分)认证及荣誉提供护栏产品制造商获得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具有交通护栏生产的得3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得分。(签订合同时提供检验(测)报告原件查验)”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采购文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申请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款第四项、《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纸质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
2.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安远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安远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