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1]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修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4014601245N
法定代表人: 胡阳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良塘新区
一、基本情况
在修水县历史文化街区电影院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 (项目编号:RH-XS2023-G001-04)投诉处理中,发现修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公告中最高限价出现错误(最高限价实为1900万元,错写成190万元)。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采购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人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
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修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下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利,修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递交《回复函》,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的规定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序号8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2.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责令修水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原修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修水县人民政府或九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或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修水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2-7228854;
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江渡大道118号市民服务中心320号办公室。
修水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