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7 号)
事人:吉安市青原区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5997955XA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林业局大楼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青原山风景区创
5A 级旅游景区提升工程狮子山林相改造项目(项目编号:赣和
新政采字 JA〔2023〕014 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技术负责人内容设置
“拟派技术负责人在取得园林类职称证书的同时取得人力资源
管理师资格证书高级及以上的得 3 分,中级的得 2 分,初级的得
1 分。”该商务条件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
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 2024 年 5 月 30 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
— 1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告〔2024〕7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
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
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涉及
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未影响项目中
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