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5 号)
事人:吉安市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748512313 K
地址:青原区正气路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开展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供应室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新明政采字〔2023〕
QY003)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优势的评审内容设置“所投脉动真
空灭菌器系列产品应为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认证的优秀国产医疗
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的,得 1 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加
盖制造商公章的中国医学装备学会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
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该行为涉嫌
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 2024 年 5 月 28 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1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
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
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
为轻微,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 2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