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6 号)
事人: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014808801Q
地址:青原区河东街道旅游大道稠塘水库对面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青原区 5G+AR 智能
安防小区平台汇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YR-ZFCG-202311)中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 3.1 服务实力内容
设置“为了保证项目信息安全运行,服务商(或其集团范围内)
拟派一名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颁发的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GISP)》得 2 分,获得国家互联网应急
中心颁发的《网络安全能力认证(CCSC:网络安全技术(二级))》
的证书得 2 分,同时满足得 6 分,不满足不得分。”关于 3.2 企
业实力内容设置“为符合公安部 GA-T 1788 相关跨网安全的建设
要求,所提供单向隔离光闸服务的制造商团队要求具备专业的公
安系统边界建设及运维经验,要求是《产品通过安全测评的视频
— 1 —安全交换产品及厂商目录》的单位,具备与边界安全产品的软件
研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能
力。全部满足得 5 分。”以上行为涉嫌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
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 3.1 服务实力内容
评审依据设置“提供开标前连续三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
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行为涉嫌通过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
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有 2024 年 5 月 29 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6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
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
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
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
— 2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赣财规〔2023〕4 号)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涉及
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