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7号)
[2024-09-13]
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购罚决〔2024〕7号)
当事人:吉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张厚楷
授权代表:龙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61000MB1766630H
地址:吉安市行政中心C座4楼
联系电话:15070652027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吉安市审计局移送的《吉安市审计局关于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政府采购未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的审计事项移送函》,反映你单位在2023年4月开展了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交金额60万元,该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执行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政策。
经核查,吉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95万元,代理机构为江西鑫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购需求为对全市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未有证据表明该项目存在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规定,该项目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该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吉安市审计局关于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政府采购未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的审计事项移送函》;2.吉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服务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招标文件和评审报告。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9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进行了告知,该告知书于2024年8月26日由你单位授权代表签收。2024年8月28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对<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购罚告〔2024〕9号)陈诉申辩函》。鉴于你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目存在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和整改资料书面报送至我局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