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9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748512313K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计生大楼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青原区妇幼保健院智能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AANZX202315)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投标人实力”内容设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投标人拟派一名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水平,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安全运维)》《容灾备份管理师》《网络安全工程师(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网络工程师》《通信工程师(互联网技术)》资格,每满足一项得0.5分,全部满足得6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证明材料及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容灾备份管理师》《通信工程师(互联网技术)》等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制造商实力”内容设置“①为确保产品先进性,制造商具备科技创新和专业设计能力,所投智慧医院安防管理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等产品的制造商,被评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得4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网站查询链接证明加盖制造商公章。②为确保产品质量及环保能力,所投服务器机柜、40KW变频恒温恒湿空调等产品的制造商,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奖及绿色工厂的得4分;获得地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奖及绿色工厂的得2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制造商公章。”该行为涉嫌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证明、认证以及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