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5]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8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165691637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水务大楼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ZDYRZC2022005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分中关于“一体化净水设备”内容设置“所投一体化净水设备的智慧集成装置入选省级及以上水利部门颁发的‘智慧水站集成装置’水利新技术推广证书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复印件(需标注本项目编号水印)加盖制造商公章计分。”该行为涉嫌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证明、认证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球墨铸铁管质量保障”内容设置“所投球墨铸铁管生产厂商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工厂’的得1分;所投球墨铸铁管生产厂商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标杆’的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或证明文件扫描件(需标注本项目编号水印)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该行为涉嫌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证明、认证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分中关于“水表质量保障”内容设置“①所投水表制造商获得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序依据GB/T27922-2011及CTSJX1001-2020标准达到十星级或以上的得3分;七星级(含)以上至十星级以下的得1分;五星级或以下得0.5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证明材料扫描件(需标注本项目编号水印)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②所投水表制造商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一等奖的得6分,二等奖得2分,三等奖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扫描件或证明材料扫描件(需标注本项目编号水印)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③所投水表制造商参与过《物联网水表》类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需标注本项目编号水印)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该行为涉嫌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证明、认证以及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特定行业的业绩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且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