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10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690960075Y
地址:青原区行政中心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吉安市青原区人民医院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号:赣兴采2023DZH610号)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要求分中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内容设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CISP-CISE)、网络安全工程师证书、HCIP证书的得1分/个,满分3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数据通信类高级工程师(HCIP认证)和高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师人员证书的得1分/个,满分2分。凭证书复印件及开标前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内任意连续4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得分,否则不得分。”该行为涉嫌通过设置“连续4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条件限制企业的经营年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经重新调查核实,本机关认为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要求分中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设置的证书内容和技术要求分中关于“著作权证书”设置内容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现予以更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较轻,且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