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吉青财采罚改决〔2024〕11号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市青原区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4591810805N
地址:吉安市贸易广场东侧青原区康佳希望小学
一、违法事实
2024年5月,本机关开展了全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吉安市青原区幼儿园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Y36)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关于“检测仪”内容设置“投标人具备农药残留检测仪、兽药残留检测仪、蔬菜快检设备、ATP荧光检测仪、食用油品质检测仪、大肠杆菌检测仪、病害肉检测仪、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系统、恒温荧光光谱仪、电热恒温培养箱、粮食安全(重金属)检测仪、水产组织(兽残)检测仪、酶标仪、肉类水份测定仪、超声波清洗机、食品多功能检测仪、食品快检分析系统、食品重金属分析仪、兽残(瘦肉精)检测仪、数显恒温水浴锅等,每提供一个得0.25分,最高得5分。评审依据:提供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投标人购买设备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ATP荧光检测仪、恒温荧光光谱仪、电热恒温培养箱、数显恒温水浴锅等设备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关于“管理系统”内容设置“投标人投入类似的管理系统:自动搬运机器人控制软件系统、食材采购追溯监管系统、统一配送追溯监管系统、食材检验追溯监管系统,每投入一种得2分,本项最高得8分。评审依据: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其中自动搬运机器人控制软件系统等设备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关于“人员团队”内容设置“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为食品类相关专业的得2分;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为食品类相关专业的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下三种材料:①学历证书复印件;②人员健康证;③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其中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全日制本科或大专学历与采购需求的实现没有直接关系,不符合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改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未影响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