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
对井冈山市拿山中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井冈山市拿山中学
根据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整改工作部署,检查组对你单位组织的2023-2024年度学生营养餐食堂食材采购活动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年度学生营养餐食堂食材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招标采购。
你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