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对井冈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25号
井冈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工作检查部署,我局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X104360881茨坪至主峰县道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XSZXZFCG2023Z21)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售后服务均设置“方案针对性强、较强、欠缺”得分项,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你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