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对井冈山市罗浮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字〔2024〕23号
井冈山市罗浮镇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检查部署,我局对你单位组织的井冈山市罗浮镇文水至长古岭公路工程项目(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3]52号)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及处罚决定
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及商务要求中“拟投入人员要求项目经理1名...施工人员建筑电工1名、建筑焊工1名,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提供承诺函”,按照工程相关规定,项目经理需取得建造师证书才能担任,招标文件设置未做要求,需求不明确,存在严重歧义。你单位未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