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8]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 址: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金凤路
一、违法事实
根据《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区预算单位夯实 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仙财购〔2024〕24号)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仙女湖区三年垃圾清运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XZY-2024-C01-1 )
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技术标评审 主要营运车辆 在满足采购需求上增加车辆(4分):压缩式垃圾车每增加1台(总质量不低于 8000kgl台)得 1分,最高得1分;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每增加1台 (总质量不低于16000kgl台)得1分,最高得 1分;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每增加1台(总质量不低于25000kgl台)得1分,最高得1分;吸污车 1台(总质量不低于11000kgl台)每增加1台得1分;最高得1分。 评审依据:①投标人提供自有车辆,需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同时提 供车辆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提 供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同时 提供对应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合格证书 原件彩色扫描件佐证。提供的车辆须符合采购需求内要求的车辆配置类型。②投标人应承诺增加 的车辆全部投入本项目使用中,并服从业主管理、调配,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③不符合及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上述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