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8]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下镇人民政府
地? 址: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
一、违法事实
根据《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区预算单位夯实 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仙财购〔2024〕24号)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新余市河下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项目编号:JXYH-2024CS-08022C)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表商务部分企业资质1、具备城乡规划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测绘甲级资质,每具备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2、具备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的得2分,不具备不得分。3、具备市政行业 (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乙级资质及 以上资质的,得2分,不具备不得分。评审依据: 提供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评审依据: 提供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上述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