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4-18]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
地? 址:新余市仙女湖区管委会一楼
一、违法事实
根据《仙女湖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区预算单位夯实 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仙财购〔2024〕24号)要求,经检查,发现检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项目名称:仙女湖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骨干渠道维修养护项目(项目编号:JXBZ-2024-C02)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评标指标 商务? 资质证书(4分) 投标人具有测绘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加4分,本项共计4分。(评审依据: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上述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罚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