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17]
当事人:江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349184037X1
法人代表:胡**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新康东大道
一、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委托中汇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25年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医院食堂(含东院)厨师班劳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ZHTH2025-NK-G001)”项目于2025年8月25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中心南康区分中心组织开标。经查,该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响应供应商为市级入规入统企业的得2分”“具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江西省技术能手’的得2分”,以特定行政区域(市级)、特定省份(江西省)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同时,设置“响应供应商拟派为本项目服务的成员中,具有中国职工职业教育协会或其他国家认可部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高级)、营养配餐员(高级)、食品检验工、高级营养师行业合格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5分,本项满分6分”。其中,健康管理师的职业定位为“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与本项目“食堂厨师班劳务外包”的核心需求无直接关联。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和(四)款之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发布的采购文件为证等。
为此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提交了申请书,承认违法事实。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警告;
2.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上缴本级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各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