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0-16]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03014669549E
住所地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蓉江东路316号
一、违法事实
据专项检查发现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你单位“南康区2023年酸化耕地治理、化肥减量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KHY2024-NK-C001)”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七)体系认证证书(3分):响应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者,每提供1种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3分,其他得0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的评审因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并非证明其生产的具体产品或服务本身质量合格;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同样针对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与所供货物的质量、性能、合同履行能力无直接必然联系。
上述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发布的采购文件为证。
为此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