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4]
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原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耀钦
一、违法事实
2025年5月,本机关开展全区青原区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在组织实施青原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XLR2024-JA-C005)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交通信号控制机、视频存储节点”等评审因素的基本参数或功能均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属于准入类资格类别,该证书应当作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以《青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青财采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至今没有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没有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较轻且属初次违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