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3]
泰财购罚决〔2025〕3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泰和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吉安市泰和县行政中心10楼
二、基本情况
泰和县农业农村局在泰和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编制项目(项目编号:SRLX-2024-0005)中存在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主体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加分项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泰和县农业农村局限期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泰和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