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3]
泰财购罚决〔2025〕3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泰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原泰和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
二、基本情况
泰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原泰和县乡村振兴局)在泰和县2024-2025年防贫保险项目(项目编号:赣兴采2023DZH620)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泰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原泰和县乡村振兴局)限期改正,决定给予泰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原泰和县乡村振兴局)警告的行政处罚。
泰和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