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8]
饶财罚决〔201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阮海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在上饶市信州区带胡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23291976********,电话:1357635****。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公寓2、9、10、14、15栋刮白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评分要求“乳胶漆产品参数要求完全响应磋商文件中“第二部分 材料要求的”得16分,每一项不满足的扣3分,扣完为止。评分依据:提供乳胶漆产品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佐证,原件备查”、“所提供的材料具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相关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而你在参加项目评审时,在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材料未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情况下,仍给予了相应加分,并且因为你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已影响了成交结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公寓2、9、10、14、15栋刮白采购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记录、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12月14日下午3点在我局311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200103090000013575-993237,开户银行: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饶市财政局
2018年12 月28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