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6]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阮昊 刘洪明 刘政强 赵金贵 傅文武
被处罚人1:阮昊 身份证号码:362401198111220531手机:1397069**** 注册单位:吉安 市路灯管理处
被处罚人2:刘洪明 身份证号码:362401197209252078 手机:1517088**** 注册单位:井冈山大学
被处罚人3:刘政强 身份证号码:362401197008211018 手机:1350796**** 注册单位:吉州区电教仪器站
被处罚人4:赵金贵 身份证号码:362401197204230013 手机: 1800796**** 注册单位:吉州区石阳小学
被处罚人5:傅文武 身份证号码:362401198310290516 手机:1357662**** 注册单位: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公司
你们在2019年10月9日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吉安市水利局关于吉安市四大赣江一级支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赣新立政采2019-6号-2)的公开招标评审工作过程中,未按照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客观、公正、审慎原则及招标文件评审要求进行认真评审,造成此项目评定的预中标人结果错误,并最终导致废标。
一、违规事实
2019年10月11日,我局采购办接本项目某当事人书面反映: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西新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整理评审资料并核对评标结果的工作中发现,该项目预中标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对本次招标文件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采购要求”之“商务条件的第5条违约责任第(3)项:供应商逾期交货,采购人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1天,扣违约金10000元,但不超过中标价款的50%”条款作实质性响应,但该公司投标文件通过了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符合性审查。
二、调查结论及申辩情况
接反映后,我局采购办就以上事项通过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预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全部评审报告进行了核对及调查。经查实:预中标人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对本次招标文件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采购要求”之“商务条件的第5条违约责任第(3)项:供应商逾期交货,采购人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1天,扣违约金10000元,但不超过中标价款的50%”条款未作实质性响应事项属实,且通过了你们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符合性审查。
你们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財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9年12月2日,我局采购办向你们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们于12月3日共同提交了申辩说明,承认违规事实,但产生原因属非主观故意所为。
三、处罚决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財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之规定,并结合此次违规主因及动机。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2、每人并处3000元罚款;3、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月之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