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饶财购罚字〔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良振、柯卫强、帅江华、徐春子、张青。
经调查,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参加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雪亮工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审时,给予投标人江西迪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饶市点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评分都为满分55分(基础分35分+加分项20分)。经核查,江西迪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12项没有响应加分项,实际只得43分,上饶市点创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有3项没有响应加分项,实际只得52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雪亮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200103090000013575-993237,开户银行: 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们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68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