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饶财购罚字〔201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范朝斌、朱志刚、赵兴娟
经调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评审上饶水文局中央空调机组及安装工程采购项目时(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投标人上饶市开创电器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第28、29条不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负偏离;投标人晨露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偏离表中,第28条不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负偏离。而你们未仔细核实投标人的技术参数,认定其响应技术参数,给予了相应分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饶水文局中央空调机组及安装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们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68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