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饶财购罚字〔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叶接胜、王文华、杨玉光、潘杰、郑晓英
经调查,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参加上饶市信江产业新城战略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公开招标)的评审时,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商务评分中有一项规划面积业绩10平方公里以上,一个得4分,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5人以上得2分,其他不得分。投标人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的规划面积只有一个符合,应得4分,而你们评审时未仔细核实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给予了12分;投标人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组成员高级工程师未达5人,应不得分,而你们给了1分;投标人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了规划面积业绩3份合同,应得12分,你们只给了8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饶市信江产业新城战略总体规划编制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询问笔录。
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上饶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户名:上饶市财政局,账号:200103090000013575-993237,开户银行: 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们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上饶市财政局(广平街2号)
联系方式: 0793-8683068
上饶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