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
当事人:贺卫东、刘治平、房文玲、赵金贵、郭宏栋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21号)文件部署,省厅交叉检查组对你们参与评审的吉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苗木供货商入库项目(赣瑞锦政采字〔2018〕11)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规事实
该项目共有三家公司投标,分别为吉水县吉美植物园、浏阳市爱迪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西三泰景观园艺有限公司。其中浏阳市爱迪森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资格审查未通过,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人只有两家。你们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未终止评标,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确定吉水县吉美植物园和江西三泰景观园艺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1款、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以上违规事实,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了你们,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们全部给予警告,并处每人罚款2000元。请你们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到我局采购办办理罚款缴库手续(收款单位:吉安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并注明“103050199”款“其他罚没收入”项),逾期或拒缴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安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