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当 事 人:刘 发 春
身份证号码:362501196311162053
住 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龙津路83号一单元8号
一、违法事实
你在2018年1月15日参加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小学组织的校园文化工程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分。在江西淦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没有提供雕塑证书、美术证书、相关业绩、服务期限任何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分别给予2分、5分、12分、1分的评分。
二、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600元罚款的处罚。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整改意见15日内报抚州高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你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