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安福县财政局关于对黄地根等五位评审专家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黄地根、胡枫、万林峰、张捷、周燕萍
一、违法事实
2020年6月3日,你们参加了安福县新中医院血透室设备及装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ABXZC2920208015)的公开招标评审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安福县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确认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据采购人反映,准备与预中标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该公司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很多投标货物未标明生产商、品牌、型号、规格,如:①变频多联空调的主机、风机盘管等只有生产商名称、品牌,没有具体型号、规格,②主要医疗设备中的水处理设备、消毒机等只有生产厂家,没有品牌、型号、 规格等;③气体工程中的氧气终端、吸引终端、气体管道、设备带没有生产厂家、品牌、型号、规格;④视频监控设备、背景音乐系统只有生产厂家,没有品牌、型号、规格。经我局调查核实,预中标供应商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明细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填写所投货物的生产商、品牌、型号、规格,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你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处以每人2000元罚款。
请于2020年8月2日之前凭安福县财政局非税征收系统发送的缴款码缴入安福县县级财政。
三、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娟萍,联系电话:7622657。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福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