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财罚〔2022〕4号
当事人:杨建文
身份证号码:360104********1535
本机关在办理“南昌市公安局反恐处突训练基地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CZFCG2022-0002)”的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以及法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况,后决定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询问,你参加了2022年7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招标采购、南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代理的“南昌市公安局反恐处突训练基地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NCZFCG2022-0002)”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其中,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明确了“投标人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内容,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亦认为招标文件的此项表述内容存在瑕疵和不同理解,但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投标人能够提供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明(含投标人自身获取及非自身获取两种情况)均符合商务评分条件的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之规定,现作出处罚如下:
对评审专家杨建文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即人民币:贰仟元整)缴入国库,详见缴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3986390;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1825室。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