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彭于生 刘俊 韩智敏 吴剑 蒋理 李亚琳
魏卓军
本机关在对“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以下简称该项目)供应商投诉调查处理过程当中,发现当事人在参与该项目评审时存在违法行为,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将“中型企业”投标供应商认定为“小微型企业”,并给予了10%的价格扣除优惠;
2.未认真核实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在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技术分得分条件情形评定其得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该项目全部评审费。
项目评审费原路退还,罚款依法上缴区级财政。请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赣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账 号:1323 9928 1000 0060 6900 02
摘要栏备注:缴纳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中型物流、气动物流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LL2022-GX-G011)”政府采购项目罚款。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