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赣市财购处字〔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任秀
你参加了2023年6月9日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2023年高架维修劳务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KC2023-GZ-C005)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该项目磋商文件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120万元。同时,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价格分的计算”明确: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报价,报价为120万元。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将价格分作为评分项,最终导致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06.8万元的价格中标,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请凭缴款码36070123000799186150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