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11号)
[2023-12-08]
当事人:陈林俊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吉安市妇幼保健院提交的“关于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请示”,提出该项目E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应视为无效响应,谈判活动结束当日,代理机构江西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准备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时,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我单位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档案资料,经查,该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于2023年9月25日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谈判活动,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分别是:江西辉洁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饶市广益顺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西润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上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谈判小组由刘峰、王殿军和陈林俊组成,谈判小组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对上述三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出具了评标报告推荐了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竞争性谈判文件;2.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3.评标报告书;4.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林俊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