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罚决〔2023〕17号)
[2023-12-22]
当事人:肖婕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的“2023年吉安市疾控中心免费抗结核药品采购-B包询价结果复核的情况说明”,提出该项目预成交单位北京大华医药有限公司所投“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盐酸乙胺丁醇片(胶囊)、吡嗪酰胺片(胶囊)”四个产品均未响应询价文件“需通过一致性评价”要求。我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我单位执法人员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档案资料,该项目于2023年9月25日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询价活动,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询价活动,分别是:北京大华医药有限公司、江西永昌药业有限公司、沈阳红旗医药有限公司和江苏致正医药有限公司。成交单位北京大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询价响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对所投的“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盐酸乙胺丁醇片(胶囊)、吡嗪酰胺片(胶囊)”四个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响应。询价小组由王经龙、肖婕和陈林俊组成,询价小组未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对北京大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出具了评标报告推荐其为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价文件;2.供应商询价响应文件;3.评审报告书;4.关于2023年吉安市疾病控制中心免费抗结核药品采购B包询价活动的情况说明;5.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2023年12月6日我单位向王经龙、肖婕和陈林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财采罚告〔2023〕14号),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3年12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单位对被处罚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肖婕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