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赣市财购处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温新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路2号嘉君上品府3栋303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评审专家具有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职责。温新作为评审专家在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项目编号:JXJC2023-GZ-C001,预算金额150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评审工作。案涉项目投标供应商江西壹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磋商记录文件时,提交的是投标供应商赣州夜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磋商记录文件。温新作为案涉项目评审专家,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江西壹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让其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温新对上述问题未能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温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向温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温新拟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温新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中的序号10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违法行为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对其处以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温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请凭缴款码36070124000821560600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也可到赣州市财政公共服务中心打印电子票据。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