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应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从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开始,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将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指导性目录》和各部门的部门目录。
五、《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省财政厅将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指导性目录》制定本地区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指导同级各部门编制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