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8]
依据赣州市章贡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贡购2018F00002427计划,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现就其赣州市垃圾处理转运中心项目除臭系统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定,现对2018年01月11日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就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答疑事项1:
问:招标文件第36条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二)生物滤池除臭设备1、氨厂界浓度(<2.37mg/m3);2、硫化氢厂界浓度(<1.65 mg/m3);3、污染物去除率(%),描述为生物滤池除臭设备氨厂界浓度、硫化氢厂界浓度、污染物去除率,而提供的检测报告为植物提取液检测报告,是否描述有误?建议提供生物滤池除臭设备氨厂界浓度、硫化氢厂界浓度、污染物去除率检测报告。
答:本次采购项目现场有植物液的喷淋设备,需要植物液及其各项除臭效果报告,不仅限植物液的报告。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答疑事项2:
问:招标文件第36条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三)团队力量,本项目分类为除臭系统设备,归属环保工程范畴,中级职称提供建筑工程分类与本项目不匹配,是否修改为环保工程分类或提供建筑工程和环保工程两者均可?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答疑事项3:
问:招标文件第36条评分标准中技术分(四)微生物菌种,描述成分为杀虫剂,与微生物菌种无直接关系,微生物菌种中不可能存在上述成分。因此微生物菌种无上述成分检测要求。如以上几项检测作为生物菌种的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垃圾站需要杀菌,杀虫功能,不仅限于这些报告,本次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是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部分作综合考量,并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满足技术参数和采购项目要求即可参加。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答疑事项4:
问:招标文件第36条评分标准中技术分(五)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人净资产收益率百分比并不能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应体现在企业资质、注册资金、项目业绩等。
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答疑事项5:
问:本项目除臭设备还包含有植物液喷淋除臭系统,且植物液喷淋除臭对污染物厂界浓度影响较大,建议增加植物液喷淋除臭评分项;1、具有垃圾中转站植物液喷淋业绩的每个业绩1分,以此类推,最高5分;2、用于植物液喷淋除臭装置的植物液提取液的无毒无害检测、对金属的腐蚀性等检测报告每个得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5分;(提供CMA认证检验(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答:建议不采纳,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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