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1]
江西瑞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瑞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对百县万村广播器材配置安装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定,现对2018年01月20日发布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补充事项1: 投标文件 《二、投标供应商须知》,《(五)开标与评标》,《24、评标办法》:
24.5节能产品
本次采购如响应供应商的所有产品为节能产品的,则对其响应报价给予总价2%的扣除,如部分产品为节能产品,则对其部分产品响应报价给予2%的扣除(须提供相关证明)。
24.6环保产品
本次采购如响应供应商的所有产品为环保产品的,则对其响应报价给予总价2%的扣除,如部分产品为环保产品,则对其部分产品响应报价给予2%的扣除(须提供相关证明)。
24.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响应
24.7.1 根据财库〔2018〕141 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4.7.1.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4.7.1.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4.7.1.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4.7.1.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4.7.1.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4.7.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祥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4.7.3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4.7.4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提供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响应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此补充公告为《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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