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瑞昌市第七中学空调、落地扇、饮水机等采购项目(JXZC-JJ2018-C010)补充公告
至各投标人:
关于瑞昌市第七中学空调、落地扇、饮水机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6年度或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18年基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出具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改为“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须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开标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6年度或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2018年基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开标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原件(开标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出具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开标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开标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以及开标时需提供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原件
瑞昌市第七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