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原公告第5点:投标人获取标书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投标保证金凭证。未报名登记的投标将被拒绝。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现变更为:投标人获取标书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公章。未报名登记的投标将被拒绝。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