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
依据赣购2019B000177038号、赣购2019B000177037号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理工大学的委托,对其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校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项目包2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潜在投标人对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答疑事项1: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业绩证明分,该条款设置不合理?
答: 1、本项目采购期刊,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业绩证明”中的评审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禁止范围内;且没有在采购需求中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且没有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三、商务评分”—“业绩证明”中50 份成功案例基本项及满足后的增加每10 份的加分项评审因素不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以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范围内。
该条款不作修改。
采购人名称:江西理工大学
采购人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86号
联系人:潘老师
联系方式:0797-831256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春翔
电话:0797-8389887
电子函件:jxtcgn@163.com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