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依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康采招(2019)289号计划,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的委托,对可升降课桌等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定,现对2019年06月05日发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就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答疑事项1:
问:(二)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原材料质量(12分)
(1)钢管(4分):投标人所投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的原材料质量符合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金属电镀层连续抗盐雾试验≥120小时并符合要求者得4分,其他得0分。(提供CMA认可的钢管检验(测)合格的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2)塑胶脚套(4分):投标人所投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的原材料质量符合GB28481-2012《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重金属可溶性铅、汞、铬、镉含量<5mg/kg,全部满足者得4分,其他得0分。(提供CMA认可的塑胶脚套检验(测)合格的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3)白乳胶(4分):投标人所投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的原材料质量符合GB18583- 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 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重金属可溶性铅、汞、铬、镉含量分别<5mg/kg.全部满足者得4分,其他得0分。(提供CMA认可的白乳胶检验(测)合格的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三)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5分):投标人所投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符合QB/T4071-2010《课桌椅》的要求,甲醛释放量<0.1mg/L得5分,其他得0分。(提供CMA 认可的课桌凳检验(测)合格的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事实依据:
1、检验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出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且具有相应检测范围和检测标志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要求必须携带CMA,是有强烈的倾向性和唯一性。
2、上述评分依据中要求用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检测报告并没有实质性检测项目技术参数,变相用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3、评审因素应根据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与服务进行设定,中标人和采购人才是采购合同的主体人,设置制造商提供公章佐证,实际采购需求无关;
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十三条“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CMA认可的安全型式试验报告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同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质疑事项2:
问:(四)资产登记编号方案(6分) :投标人针对本次采购的可升降课桌、可升降凳提供资产登记编号方案,对于操作性强、编码符合标准且合理的资产登记编号方案,最优者得6分,相邻之间递减2分,最低得2分,无此方案或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者0分。
(五)配送方案(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配送安装方案(方案的详细和及时程度、服务内容的明确性、量化的服务承诺等)描述最优者得5分,每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无此方案或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者0分。
(六)安装实施方案(10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安装实施方案(进度安排、质量保障措施、验收方案等),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面性、合理性、严谨性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委根据其方案中生产工艺流程、供货、安装计划、进度安排、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验收方案等内容描述最优者得10分,相邻之间递减2分,最低得2分,无此方案或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者0分。
事实依据:
1、未按规定量化评审标准,如何界定优劣之分,本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上述方案汇总分数占比过高,权值设置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未准确反应采购需求。
答:上述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已进行量化,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三、质疑事项3:
问:(七)环保、节能(2分)
(1)节能(1分) :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认证标准获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仍在有效期可以使用至2019年06月01日)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多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提供无效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2)环保(1分):投标人所投标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标准的,每提供一份得0.2分,最多得0.8分;投标人所标产品为其他环境标志产品的,每提供一份得0.1分,最多得0.2分。(提供认证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提供无效或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1、评审因素内容指定特定的认证证书,与实际采购需求无必然的逻辑关系,且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许可证书,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2、节能、环保产品只是在产品选择时具有优先权,设置此加分项属于变相限定采购产品或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1、对所投标产品符合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的节能产品认证证节(原认证标准获得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仍在有效期可以使用至2019年6月1日)属于优先购买,是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9号)设置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对所投标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购买,是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9号)设置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四、答疑事项4
问:(二)售后服务(3分)
1、售后服务响应(2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承诺遇到特发性故障在1(含)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和后患且当地且配有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的得2分:在2 (含)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排除故障和后患且当地且配有售后服务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的得1分,其他得0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承诺7*24小时,365天全年无休服务者得0.5分,承诺12小时内无法修复故障,提供备用设备者得0.5分,其他得0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事实依据:
1、评审因素限定特定时间节点之内的售后承诺,设置不符合常理,具有排他性;
2、上述评分因素中限制了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地点排斥外地企业,具有地域性,排他性。
3、上述评分项中招标文件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企业项目人员与招标项目无明显关联,与实践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上述要求是依据项目的特点来设置的,并没有排他性及区域性限制,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此答疑公告为《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电子化公开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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