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依据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康采招(2020)58号计划,赣州市南康区环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赣州市南康区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层流净化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经采购人确定,现对2020年03月28日发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就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答疑事项1
问: 招标文件第P25页投标人评分资格要求: (2)工程师(8分):响应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层流净化维护保养)拟派的维修工程师具有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证书及洁净室工程师培训证书,每提供一名得4分,以此类推,最高得8分,其他得0分。(提供用工合同、社保证明、作业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得0分。)
质疑:上述评分项的电子信息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及洁净室工程师国际培训证书经查询此类证书不是国家机关或者机构发放的证书,是社会团体颁发的证书,不需要考核就能获得的证书,花钱就能买到的证书。中国电子学会是中国的一个社会团体。此类机构发放的证书不应成为评分参考项。
这种以花钱就能买到的证书作为评分项的做法,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的证书作为评分项的做法,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述评分项以非国家机关或机构颁发证书作为评分项的行为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恶意构建了评分壁垒、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坏国家利益。强烈要求删除此条款、取消此评分项。建议将此项分值转入价格分值。
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说明:若有关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同时满足下述要求,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1.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2.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3.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4.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本次采购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证书及洁净室工程师培训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考试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
本项目磋商内容为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层流净化维护保养,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证书及洁净室工程师培训证书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坏国家利益的情形。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建议不予采纳,按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此答疑公告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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